日前,从江苏环保厅了解到,江苏连续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促进苏北地区产业优化的意见》与《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两大文件,将从源头上治理化工产业转移伴生的污染向苏北漂移的问题。
两大文件体现对苏北化工的4项要求:
一是县及县以下不再新批化工集中区。文件明确规定,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县及县以下不再新批化工集中区,县(市)最多只保留1个化工集中区。各市、县(市)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由省辖市政府批准。
二是化工准入门槛从2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才更有能力建设环境基础设施。除了“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
三是在影响报告书(表)中,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本地区总量控制方案。要明确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指标获取途径。尤其是“新建印染、化工项目,其新增的水污染物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的总量平衡”。
四是针对备案类化工项目特别增加了新要求:“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